昨天,就新赛季的相关足球政策,中国足协进行了相关情况的说明及通报会,其中几个主要放慢的调整为:1限薪:新签国内球员不超过税前1000万人民币,U21球员不超过税前30万人民币(界定时间以2019年11月20日为界),新签外援不超过税后300万欧元(界定时间以2020年1月1日为界);2外援报名政策:为上场 4人、报名5人、注册6人且全年累计注册不超过7人;3转会限额由5(不限年龄)+3(U21以下年龄),变为5(不限年龄)U21放开。

同时另一个备受大家关注的规划球员上场认定的政策没有发布,需要进一步讨论。

针对这些新政,大家也都有着自己的看法和讨论,尤其是限薪方面,成为讨论的焦点,也有众多的球迷给各家俱乐部出谋划策,怎么进行规避等,其中德转管理员朱艺则通过从欧洲既有的套路及合理的规避方面给了提醒:“要谨防俱乐部在这方面钻空子,让限薪成为一纸空文。我看到了说中国足协会和公安部、税务总局、外汇总局等合作来监管,确实堵住了很多漏洞,但其实俱乐部还是有很多种方式可以把钱给到球员,有一些方式很难监管和认定。例如:中超俱乐部A想要签欧洲俱乐部的球员P,约定转会费600万欧元(调节费线下),球员工资1300万欧元(超过外援薪水帽),签约3年。于是俱乐部A以580万欧元购买球员P,签署300万欧元一年的三年合同,然后俱乐部A的投资人旗下某企业,以商业赞助形式,给到球员P的旗下某企业一笔3000万欧元的赞助金(要知道很多欧洲大牌球员都有自己的企业),这笔赞助金以三年方式分付,这就等同于年薪300万欧元+1000万欧元了。即便税务总局、外汇总局可以通过查账的方式来监管,但众所周知中国俱乐部的投资人多为大型企业集团,关联企业极多,要想认定某笔外汇支付为代发薪酬,很难。更何况企业还可以通过在几个不相关联的企业之间去洗这笔钱,如何监管和认定?再例如,可以借壳欧洲俱乐部,引进某合同已经到期的球员P。先让球员所属的欧洲俱乐部续约3年(年薪500万欧元),然后租借该球员,租借费600万,租借期三年,合同约定中国俱乐部承担3/5工资(即300万欧元),欧洲俱乐部承担2/5(即200万欧元)。然后欧洲俱乐部将租借费600万,分为3份,每年200万支付给球员,这样球员就拿到了欧洲俱乐部200万+中国俱乐部300万的工资。这是一笔放在明面上的,没有违规操作的方式,而且主要是欧洲俱乐部在操作,中国如何监管欧洲俱乐部?没有违规操作如何认定违规?签字费、奖金、实物奖励等亦是俱乐部可以钻空子的重点。”

小编认为,政策尤其是新政的发布并无问题,尤其是随着时间推移及新情况的发现,也需要对新政进行调整。但是一直发布新政则只会导致更大的混乱。各支俱乐部需要不断地调整策略面对朝令夕改的新政的话,在足球本身的关注度投入上势必减少。从中超的风生水起到一纸限制外援,再到U23政策,3外援政策,限制投入,限制薪水等,导致俱乐部每一年都是疲于应对,这样并不利于足球的发展。希望足协能够痛定思痛,将政策考虑成熟后发布,不要再进行颠覆性的新政发布,而是查漏补缺,这样才是长久之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