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4日晚上,广州恒大足球俱乐部发布公告,称对严重违法恒大“三九”队规球员于汉超给予开除处分。事情缘由是当日于汉超由于变造一辆奔驰越野的机动车号牌被广州市公安局作出罚款5000元、行政拘留15日,并记扣驾驶证12份的行政处罚决定。

此事在网络上引起吃瓜群众热议,普通群众有人拍手叫好,也有人认为恒大处罚过重。一些律师界微博大咖也纷纷发表了自己的意见。有律师认为足球运动员与俱乐部之间构成劳动关系,恒大因队规开除球员法律依据不足,理由是:首先,从《劳动法》的角度来看于汉超要服从恒大的劳动管理,于汉超受恒大俱乐部支配和控制,履行劳动义务并领取劳动报酬,这符合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所以二者之间的关系是受劳动法律法规调整和约束的。其次,如果恒大要以“三九”队规作为处罚球员的规章制度依据,那么队规必须要经过民主程序通过并予以公示,目前来看恒大的“三九”队规是否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存疑。

有律师认为于汉超与恒大俱乐部的工作合同属于足球内部管理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理由是:一方面,与传统劳动合同争议不同的是, 职业俱乐部与其球员之间工作合同的争议, 应由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审理,这点是有法律明文规定和国内法院的生效判例可循。另一方面,“三九”队规是恒大俱乐部的纪律队规,不但已经向球员进行了多次传达, 并且在整个足球圈也已经广为知晓。俱乐部此前已经多次依据“三九”队规做出纪律处罚, 并即时进行全队通报,于汉超也在场并无异议。俱乐部全体成员均对此十分了解, 在此情况下, 据此可以作为开除球员的依据。于汉超与俱乐部之间工作合同属于足球行业内部管理的合同, 也约定了适用足球行业规定, 因此中国足协仲裁委在审理时首先以足球行业规定、合同约定和行业惯例为优先适用。